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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申请“雪曼斯”轮案

2015-10-04|来源:中国法院网

基本案情

“雪曼斯”(SNOWMASS)轮系俄罗斯籍远洋运输船,原登记所有人为东风航运代理有限公司(EASTWIND SHIPPING AGENCIES SA),登记光船承租人为斯马特航运代理有限公司(SMART SHIPPING AGENCY LTD)。200911月,该轮自阿根廷外大西洋西南海域承运一批冷冻鱿鱼到达舟山港,货物变质受损。货主上海和顺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新吉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该轮冷冻设备故障导致其托运的冷冻鱿鱼严重受损为由,于20091229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于舟山港马峙锚地的“雪曼斯”轮,要求船方提供300万元担保。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扣押 “雪曼斯”轮,责令 “雪曼斯”轮船东向法院提供30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该轮船东已被宣告破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因忙于破产事务无暇顾及涉案纠纷,外籍船员困顿无助,一名外籍船员扣押期间因病死亡。对此,宁波海事法院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第一,安排好船员扣押期间食宿,协调看船公司负责看管;第二,垫付船员遣返费,在做好船舶交接后,立刻安排船员回国;第三,通知原告追加提供充足担保;第四,依法拍卖船舶,将连同船员医疗费、遗体火化等费用在内的遣返费用在船舶拍卖款中优先拨付。

【律师评析】

在船东弃船的情形下,如何妥善处理外籍船员特别是船员遗体回国等相关事宜,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发扬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在外籍船员困顿无助时安排好船员扣押期间的食宿,及时垫付遣返费用,并协调船舶代理公司安排船员顺利回国。将政府部门垫付的外籍船员医疗费、殡仪馆存放费及遗体火化费等纳入到船员遣返费用,兼顾中外各方利益,促使这一涉外事件快速妥善解决,彰显了我国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情怀,树立了良好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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