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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垫付抢救费拟增至最高20万

2015-03-23  本站

 备受关注的机场车祸事故,由于交强险不够赔付,赔偿缺口非常大,安抚救济金额估计超过1000万元。这也说明交通事故赔偿缺口问题需要适当的解决机制。昨起征求意见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暂行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就建议,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拟由最高4万元增至20万元,一次性困难救助拟由1万元增至5万元或10万元。

增加救助额简化申请条件

于2008年实施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暂行办法》即将修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委办草拟了救助办法草案代拟稿,市法制办昨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4月18日,电邮lingx@fzb.sz.gov.cn。

原办法“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被修订为“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但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且抢救费用数额较大的,费用应当经市卫生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分期结算自抢救之日起一年内已发生的抢救费用。

原办法“一次性困难救助不超过1万元”的规定,也被修订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10万元,造成受害人重伤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5万元。”且修订稿还规定,确需超出标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高救助额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参考部分省市区的规定,提高救助数额,有利于缓解医疗机构用于抢救受害人的资金缺口。”基金管委会认为,此举可以减少受害人因伤致残、死亡,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修订稿还简化了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条件。修订稿提到,“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而原办法对此种情况的救助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比如,要求受害者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基金管委会认为,适当降低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能进一步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

电动自行车事故拟纳入救助

此外,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有时后果并不亚于机动车事故,因此修订稿建议将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也纳入救助范围,应当予以垫付抢救费用。

建议拍牌收入作为基金新来源

为灵活调整救助基金资金,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能,修订稿提出,当救助基金出现大幅结余或严重不足时,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就下一年度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而原办法规定,基金来源按深圳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

由于深圳今年开始实行车牌拍卖,因此修订稿同时建议将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作为基金来源之一。

关键修订内容一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指救助基金依规对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者进行抢救或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困的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资助。

垫付抢救费用

原规定:不超过4万元

新规定:不超过20万元

一次性困难救助

原规定:不超过1万元

新规定:不超过10万元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救助

原规定:无

新规定: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参考此办法。

申诉途径

原规定:申请人对不予救助决定或救助数额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新规定:取消

救助基金来源

原规定:按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

新规定:按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固定比例提取,该固定比例需报市政府批准;建议将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作为基金来源之一。(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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