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片方告作者,一审判决撤销
法制晚报讯(记者唐李晗)因小说《芈月传》在同名电视剧播出前出版,该剧出品方将《芈月传》一书作者、电视剧编剧蒋胜男诉至法院,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判令其立即停止《芈月传》的出版发行。蒋胜男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11月19日,因小说《芈月传》在同名电视剧播出前出版,该剧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芈月传》一书作者、电视剧编剧蒋女士诉至朝阳法院,要求立刻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并公开赔礼道歉。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蒋胜男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今天上午10时,此案在知识产权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根据《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明确约定在电视剧版《芈月传》播出前蒋胜男不得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蒋胜男虽然主张制片方同意其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发行,但是并未得到花儿影视公司的认可,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其行为构成违约。
但是,在《补充协议》中,双方没有就如果违约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本案中,双方约定对小说版《芈月传》的出版时间的限制,目的是在于避免因小说受众阅读小说后导致电视剧观众的流失。
本案在一审审理终结前,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故协议对小说的发行时间限制处于持续履行中,花儿影视公司要求蒋胜男履行合约正是指停止出版至电视剧播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具有法律的正当性。
但是,电视剧在一审判决后,于2015年11月30日已经进行了公映,小说的出版、发行时间限制条件就解除了。
为此,二审法院认为,蒋胜男违约,但由于涉案电视剧已经公映,小说的出版、发行时间限制条件被解除。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停止发行的判决已不具备可执行性。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花儿影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14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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