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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弄虚作假 最高可处百万罚款

2016-05-23  法制日报

实施了近1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完成修改。环保部透露,条例修订草案已获环保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或者竣工验收机构在竣工环保设施和措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处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制度有效性和事中事后监管为目标,同时注重与现行法律相衔接。据环保部介绍,修改后的条例对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进“三同时”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强化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明显加大被认为是新条例最大亮点之一。环保部披露,征求意见稿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条例可责令停止建设;可责令恢复原状;可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未按排污许可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竣工验收机构在竣工环保设施和措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未备案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或者未落实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或者未如实通过在线平台报备建设项目开工信息、投产使用信息的等,这些违反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行为均可以处罚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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