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一年半后起诉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江苏省启东市一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在清理垃圾桶时不慎摔伤,一年半后当保洁员拿着人身损害十级伤残的鉴定报告与公司对簿公堂时,公司却辩称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二审调解,被告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范大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0613.86元。
2011年初,时年60岁的范大妈受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雇佣,从事保洁员工作。2014年4月28日,范大妈在启东市汇龙镇明珠新村15号楼附近清理垃圾桶时不慎摔伤。当日,范大妈被送启东市中医院医治,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住院就医共7天;2015年5月13日,范大妈再次入住启东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术后。2015年9月26日,启东市人民医院对范大妈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因意外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仍遗留有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构成人身损害十级伤残。
2015年10月,范大妈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启东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万余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对范大妈的受伤及治疗情况不持异议,但辩称范大妈系2014年4月28日受伤,直至2015年10月23日起诉至法院,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了人身损害,原告依法有权向其雇主物业公司主张相关人身损害损失。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伤情较为严重且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的诉讼时效应当自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不能采纳。
根据原告提供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证据并经依法核定,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范大妈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613.86元。物业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篇: 各地社保降费方案出台 职工待遇不会降
下一篇: 最高法增加8种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
- · 2016年深圳律师尽职调查实用网
- · 最高法解读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 · 最高法解读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 · 3种房屋产权变更不用公证
- · 离婚时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这
- · 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二审胜
- · 百度诉搜狗专利侵权,起诉容易
- · 不知对方收入情况,子女的抚养
- · 法院认为再婚后同住有违常理,
- · 女儿非亲生丈夫向哺乳期妻子提
- · 父母诉儿不赡养,儿子拒履被判
- · 用他人信息为客户开卡,通讯店
- · 经营者卷走客户预交货款,怎么
- · 乘坐网约车遇事故受伤,“滴滴
- · 欠钱不还?13大“酷刑”绝对让
- · 没借条、没欠条、没转账凭证
- · 夫妻一方欠的信用卡,属于夫妻
- · 多人签署一份合同 意味着多一
- · 提醒:借车给朋友,四种情况要
- ·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责任由谁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