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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6月起开始施行

2016-05-30  人民网

6月起,又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生效,其中包括去年底修订的《新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首个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国家标准》新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海关针对跨境电商和个人代购出台》的新规等等。此外,各地也均有涉及环保、民生等领域的新规出台。

1. 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2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和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于2015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这次修法比较显著地加大了对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抄袭、带小抄、代考等多种作弊行为,除可以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外,情节严重者可以被“禁考”一到三年,甚至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追究。

而对学校违规招生等行为,新法也加重了惩罚力度,除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外,可对相关教育机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甚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还明确,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2. 首个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国家标准

2016年6月1日,首个针对童装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将正式实施。规范针对婴童年龄为36个月及3岁到14岁,过渡期至2018年5月31日。过渡期内,2016年6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继续销售。2018年6月1日起,市场上所有相关产品都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与原有的标准相比,童装新标准有三个显著特色。一是进一步规范安全技术要求。例如,在机械安全方面,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纺织附件(如纽扣拉链等)方面,则要求附件应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力,且不应存在锐利尖端和边缘。在化学安全方面,新增加了6种增塑剂和铅、镉2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等。另外还增加了燃烧性能要求。二是各项要求充分与国际接轨。作为国内第一部专门针对婴童纺织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新规充分吸收并借鉴了发达国家有关婴童纺织产品安全性的技术法规要求,其严格程度已经等同甚至超越了发达国家标准。新规一旦实施,将对我国婴童纺织产品整体质量水平带来大幅提升。三是适用范围专门针对婴童产品。新标准的考核分类指标要求更加侧重婴童安全,新标准将童装安全技术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最佳,B类次之,C类是基本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适用于小于36个月范围)应符合A类要求。

3.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修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投保基金职责是: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换句话说,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是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时发挥作用。投保基金诞生于2005年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阶段,在证券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尤其是这些证券公司还挪用了投资者的保证金,那时候的保证金就存在证券公司,而不是银行,很多证券公司拿投资者的保证金去理财,最离谱的是个别证券公司还去炒地皮。投保基金彼时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显而易见。

只是当下证券公司经营稳健,且已施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因此这个投资者保护基金用途并没有当年明显而已。不过,防风险的意义恰恰是风险发生之前的未雨绸缪,切不可忽视投保基金的巨大意义。

4. 个人携带入境行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将被扣

海关总署网站今年发布的2016年第14号公告提出,今后中国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这包括五类情形:

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这一规定是与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配套实行的。该通知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5.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酝酿很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1号)出炉,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实行近十年的,2007年2月14日发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亦同时废止。

新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降低了准入门槛:

1)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原有的筹建认可环节,充分简化经营许可程序;企业可根据自身已开展的专业人员配备、航空器购置、机场使用、制度建设、手册编写等工作情况,直接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维护了企业的自主决策权。

2)降低了企业自有航空器的条件,由要求企业设立时的两架航空器须为完全所有权,调整为购买或租赁方式皆可,以此减轻企业设立时的资金压力,同时支持国内飞机租赁业的发展。

3)降低企业准入条件,取消了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的要求,方便投资人开展经营项目,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4)降低了企业设立时对基地机场的要求,允许通用航空企业可以与其使用航空器相适应的“起降场地”作为基地机场。

6.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5号《规范》《规范》共十一章九十六条,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规范》从保护受试者权益、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为出发,明确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和监管部门等各方职责,突出伦理委员会作用和受试者知情同意,强调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7.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修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据证监会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涉及明确投资者保护基金性质、增加基金公司职责等方面。

依照管理办法,为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职责主要在于,筹集管理并运作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在券商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托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破产券商清算工作;管理、处分券商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8. 黄金进口允许“一证多次”刺激进口量

中国央行、海关总署决定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试点工作,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与过去的“一批一证”黄金进出口限制规定相比,试点简化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企业的报批程序。“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后,可在6个月内、不超过12次的限额下多次使用。

9. 版权登记启用新版证书和印章

6月1日,国家版权局将启用统一监制的新版作品登记证书及印章。作品版权登记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一般作品版权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办理,计算机软件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

作品进行登记有利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纠纷,并为解决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此外,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将实施,它提高了我国整体抗震设防要求,并取消了不设防区域。

地方

1. 湖北省价格条例

3月30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价格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并明码标价。

条例还规定,定价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其他政府定价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听证的建议,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组织参与定价听证的机制。

2. 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新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许多事项作出了规定:最低消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被叫停,否则会处以5000元罚款;强制购买车险被禁止;预付消费需详细约定;将消费者信息用于非法用途将被罚3万;所有商品服务必须标明费用明细;洗染后衣物变形变花需依法赔偿;“假一赔十”商家必须兑现;强制消费者购买处以5倍罚款。

新的《条例》在广泛征求民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原来的29条增加到59条,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了商品和服务“三包”要求,规定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和举证责任等。

3.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3月29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近日也将实施。条例要求,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距离控制、屏蔽等防治措施,确保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影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和运营。

条例还规定,地方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应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或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纳入城镇总规、详规及乡村规划的布局内容,并考虑设施、设备对周边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新改扩建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4.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新出台的《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突出“公交优先”原则,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市用地规划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此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并依法听证。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及时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不得拒载。若存在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相关部门可责令驾驶员、乘务员限期改正,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 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新版《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于6月1日施行后,2010版标准同时废止。新的评价标准对指标体系进行了完善和提升,要求设置暖通空调自动控制与管理系统,增压泵水泵扬程和设备机组的组合匹配合理,提出景观生态设计郁密度达到70%的概念,强化自然采光通风,强调运行单位能耗值。同时,增加分体空调权重分值设置,对居住建筑提出地下开发面积与用地的比例限值。

6.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口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进行普查登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和水资源回收利用。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规模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新增开采地下水,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封闭。

违规超采、滥采地下水,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规模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新增开采地下水,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称,吉林省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具有与行政执法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8. 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省政府在官网公布《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国家《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指出,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优化照明系统设计。而公共机构空调、电梯等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办法提出,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非工作时间应当及时关闭空调设备,季节交替期间,应当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

公共机构应当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非工作时间应当合理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提倡办公场所三楼以下不使用乘客电梯,高层电梯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不乘坐电梯。

办法对公务车辆的节能管理也提出要求,如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新能源车辆,按照规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老旧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建立公务用车能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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