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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

2016-07-01  重庆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渝高法〔2016〕139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在试行律师调查令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特别是要注意收集来自律师和调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市高法院,以便评估试行效果,不断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1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1.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当事人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经诉讼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

2.证据能力的认定。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律师调查令适用的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包括证人证言。

5.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由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6.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的线索、无法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原因等。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详细列明,仅载明“案件相关资料”的,法院不予签发。

7.律师调查令的签发。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七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律师调查令的内容。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的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律师的姓名、性别、律师证编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七)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和院印。

9.律师调查令的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律师调查令样式,建立重庆法院律师调查令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法院对本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10.律师调查令的期限。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案情繁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诉讼代理律师应当在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内调查取证。律师调查令期限届满的,自动失去效力。

11.律师调查令使用的要求。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时,应当同时将律师执业证书交由接受调查人核对。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存档。调查取证后,诉讼代理律师应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提交人民法院。

接受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接受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有权拒绝提供。

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无证据提供的,接受调查人应当说明原因。

12.律师调查令未使用的要求。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缴还人民法院入卷;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诉讼代理律师应书面说明原因。

13.滥用律师调查令的处罚。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露。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律师调查令,人民法院并可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三)擅自泄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

14.解释的权限。本意见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15.意见的效力。本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之后颁布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16.试行的期间。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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