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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系导演万科的逼宫大戏,利用了哪些法律规定?

2016-07-21  互联网

背景材料

6月26日晚间,万科A公告称,公司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钜盛华”)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前海人寿”)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提请罢免王石、乔世波、郁亮、王文金、孙建一、魏斌、陈鹰公司董事职务;罢免华生、罗君美、张利平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罢免解冻、廖绮云公司监事职务。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上演这样逼宫大戏非常罕见。当然,宝能系敢于导演这场逼宫大戏的原因之一是万科没有绝对的控股股东。那么,宝能系究竟是利用公司法的哪些条款上演这样一曲亿万股民关注的逼供大戏。今天隆安律师事务所吴取彬律师为大家详细分解公司关于罢免董事的相关规定。

目前,万科董事会11名成员中,3人来自万科管理层(王石、郁亮、王文金),3人来自第二大股东华润(乔世波、魏斌、陈鹰),4人为独立董事(张利平、罗君美、海闻、华生),1人为其他公司高管(孙建一)。其中,海闻已于2015年12月请辞,但在下一任独董补缺之前,都须继续履行独董职责。

在此次“宝能系”提出12个议案,其中10个议案分别提请罢免海闻之外的10名董事会成员,另2个议案提请罢免监事会成员解冻、廖绮云。

在关于罢免王石董事的提案中,提到的理由之一:王石于2011年~2014年担任董事期间,前往美国、英国游学,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依然在未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情况下从万科获取现金报酬共计5000余万元。

那么,宝能系导演的这场逼宫大戏,能否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一、宝能系提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是否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除法律规定的第(一)(二)项原因以外,其他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必须是单独或合计持股达10%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召开股东会的情形。

因此,针对公司万科股东钜盛华(持股8.40%)及前海人寿(持股3.1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则万科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召开股东会决议。

虽然万科在公告中称“公司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有关请求。董事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但是笔者认为万科董事会不会断然否决召开临时股东会。

否则,若万科董事会不履行召开股东会的职责,作为钜盛华及前海人寿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二、万科罢免王石董事身份所需的条件

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121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但此类免任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索偿要求。”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余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极为分散,万科的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为43.5%,等到召开股东会的那天有多少股民参加投票不得而知。

但是,若钜盛华(持股8.40%)及前海人寿(持股3.17%)联合万科第一大股东华润股份(持股15.27%),则三方持股比例已达到27.84%。

因此,本次由宝能系一手导演的逼宫大戏,若王石没有广大股民的支持,则这场逼宫大戏很可能以宝能系胜利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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