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向社会公布
2016-09-13 法制日报
人社部日前印发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人社部劳动监察局负责人说,《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这七类违法行为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此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办法》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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