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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处罚超限违法

2016-09-26  山东工人报

近期,某客运公司在对营运线路进行票务例行检查时发现,售票员陆某负责的线路实收票务款比应收额少了19.5元。随后,客运公司依据单位票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认定这起事件构成票务事故,并以陆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随后,陆某提起劳动仲裁,认为按照公司票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其违规行为最多应给予留用察看的处理,单位超越规章制度解除自己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客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420元。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陆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明确了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时,如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文中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则应当在处罚限度以内给予职工恰当的处理措施,不能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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