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银行转账单也能作为借款凭据
3年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金鸡镇一七旬老汉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给其弟媳。3年后,因经济困难,老汉要求其弟媳偿还该笔借款,而其弟媳认为该笔汇款是还款而不是借款。老汉多方求助未果后,将其弟媳告上法庭。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仅有银行转账凭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老汉名魏某成,现年已七旬,其诉称,2012年10月26日,其弟媳黎某霞因购房急需用钱向其借款2万元,为此其于当日将2万元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黎某霞。黎某霞口头承诺可以随时还款。碍于情面,魏某成并未要求黎某霞出具借条。后因经济困难,其要求黎某霞还款,但遭到拒绝。多方求助未果后,其遂诉至法院,要求黎某霞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黎某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辩称,原告转账2万元给被告,是还款给被告而不是借款,因为被告丈夫(已故)在原告建房及原告长子结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将2万元借给原告。原告诉称“被告因购房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没有买房,也不曾想过买房。因被告的丈夫因病去世后,原、被告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矛盾,原告就故意将还款说成是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诉争的焦点是原告魏某成于2012年10月26日转账给被告黎某霞的2万元的款项性质属于借款或是还款。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凭单、银行出具的档案转账凭单复印件各一份,已提交了款项支付的相应证据,应当认定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被告抗辩该款为原告偿还其以前所欠其丈夫的借款,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被告黎某霞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应当对其主张事实承担不利后果。为此,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偿还所借原告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还款期限,同时被告对原告提出催还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为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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