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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纳挥霍百万元公款,判刑三年

2016-11-18  法制日报

32岁的张某案发前受聘担任乌市一家图书公司出纳一职,2014年4月,该图书发行公司注销,此时公司账面上余留有115万余元公款,按要求需上交至上级单位。此后,张某多次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上交该笔公款,但由于公司内部原因都被退回,而张某所在单位领导以为公款早已上交,不再过问公款一事。

2014年8月,张某所租房屋需交租金,花钱大手大脚的张某已没有存款,此时她想到了那笔被退回的115万余元公款。

去商场买化妆品、衣服,买最新款的手机……就这样,一年多时间,仅购买化妆品张某就花了四五十万元。到2015年12月,她把公司账面上的115万余元全部花完了。

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发后,张某家人通过抵押房产,将1157500元赃款(包括利息)全部退还给图书公司。

天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形成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款1152605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表示认罪,且其亲属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故根据量刑规范化相关意见,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不受破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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