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卖房7年未迁户口,赔偿10万元
买房7年后再次卖房时,房主张先生才发现老房主还没迁走户口。因户口迁出一事发生纠纷,新老房主闹至法院。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已审结该案,判处老房主向新房主赔偿违约金10万元。
张先生诉称,他在2009年和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应在房屋完成过户后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中的原有户口迁出,但直到今年他再次要卖房子时,才发现王先生并没在约定期限内将相关户口迁出,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30万元,并要求王先生将户口迁出。
王先生则辩称,其和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曾口头约定了不需要迁出户口,而这么多年过去了,张先生也没有要求他迁出户口,“我的户口是否迁出也没给张先生造成实际损失,他现在起诉索取高额违约金,动机不纯。”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理后认为,因王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王先生可以不迁出房屋的相关户口,故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迁出原有户口,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具体违约金数额,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等情况,酌定判令王先生赔偿张先生10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建议
为避免该类纠纷,法官建议:第一,卖房一方应主动携房屋产权证前往相应户籍管理部门核实房屋的户籍登记情况,并如实告知买方,买方也应积极要求卖方提供户籍登记情况,不可轻信卖方及中介的口头承诺。
在了解到户口登记情况后,买卖双方应对房屋买卖、户口迁出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可将户口迁出设定为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条件,以促进卖方能及时迁出户口,而对于户口无法迁出或不需要迁出的,特别要留意以书面条款专门约定,避免口头约定。
认为没有损失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是一种错误观念,即便买方没有受到实际损失,也不能免除卖方不迁户口的违约责任,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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