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也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访不力等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不予纠正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商请有关机关纠正。
第五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和有关人民法院。对法官作出调离、免职、辞退等处理,或者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法官,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法官不因申请复核、复议或者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当事法官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当事法官。受理复议、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听取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原处理、处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法官因接受调查暂缓等级晋升,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应当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其等级晋升时间自暂缓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一)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
(二)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
(三)限制或者压制法官独立、充分表达对参与审理案件的意见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
(五)对法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敷衍推诿、故意拖延不作为的;
(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导致依法履职的法官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侵犯法官的休息权、休假权的;
(八)侵犯法官控告、申诉权利的;
(九)其他侵犯法官法定权利的行为。
- · 2016年深圳律师尽职调查实用网
- · 最高法解读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 · 最高法解读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 · 3种房屋产权变更不用公证
- · 离婚时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这
- · 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二审胜
- · 百度诉搜狗专利侵权,起诉容易
- · 不知对方收入情况,子女的抚养
- · 法院认为再婚后同住有违常理,
- · 女儿非亲生丈夫向哺乳期妻子提
- · 父母诉儿不赡养,儿子拒履被判
- · 用他人信息为客户开卡,通讯店
- · 经营者卷走客户预交货款,怎么
- · 乘坐网约车遇事故受伤,“滴滴
- · 欠钱不还?13大“酷刑”绝对让
- · 没借条、没欠条、没转账凭证
- · 夫妻一方欠的信用卡,属于夫妻
- · 多人签署一份合同 意味着多一
- · 提醒:借车给朋友,四种情况要
- ·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责任由谁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