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买房必知陷阱二: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房”的法律陷阱
一、登记一方出卖“夫妻房”,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物权法》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交易过程中,可视为登记方有权处分的财产。登记房产的夫妻一方与购房者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如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理论与实际操作的误区
为了房产交易的便利,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交易,房产中介人员一般也不会向购房者或登记业主强调,需要未登记的夫或妻一方明确授权同意售卖或者由夫妻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上同时签字。一般情况下,由登记一方业主与购房者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即可。但这为合同正常履行埋下了风险和隐患。
对此,一些律师同仁给予的习惯性法律解释为,在登记业主方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未登记的夫妻一方未在合同上签字并不影响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而且,根据《物权法》的原则,登记方有权处分,不需要夫妻都在场,登记的业主应当诚实履行合同等等。
但实务当中,该类《二手房买卖合同》虽为有效,即便买方也已履行全部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易房产一定能过户到买方名下,事实上,仍然存在房产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因此,作为购买方,在购买此类夫妻房产时,应当格外谨慎。
三、法律实践经验与教训
在实践中,未经另一方同意,登记一方出卖“夫妻房”,到底能否过户呢?
从深圳地区实务情况来看(其他地区的实务可能有不同),出卖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房,如无夫妻另一方(未登记方)明确同意卖房的证据,而事后另一方明确反对或以此为由反悔的,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会为买卖双方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因此买方起诉卖方,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强制过户。这使得购房者的购房目的落空。
事实上,在2015年,深圳房价疯涨之际,很多卖房者以夫或妻一方不同意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很多购房者因此起诉卖方要求强制过户,但因无夫妻同意卖房的证据证明,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最终不得不变更诉讼请求,而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购房者,则得到了败诉判决。
即便购房者在强制过户不能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主张违约金,但最终所赔付的违约金,并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因为,此时,违约金和前期准备房款相加,已经不能购买到同等地段和面积的房产了。
四、经验总结及深圳律师建议
总结:作为登记业主的夫或妻一方与买方达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如未登记的共有人明确反对,将导致该“夫妻房”不能过户给买方。
深圳律师建议: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房”,仍需尽量与夫妻双方见面,取得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另一方不能到场的,应要求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或同意出售房产的声明书。
记住,这可是购买“夫妻房”的关键要决哦!
菜鸟买房必知陷阱之三即将推出,敬请关注。
来源:律安居 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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