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团购百度糯米储值卡未消费完作废能否获得赔偿
2015年8月30日,小韩花费288元在百度糯米上团购了一张面值为500元的储值卡,储值卡限于某豆捞店使用。购买之初,小韩询问该豆捞店,得知储值卡可分别用于自助餐消费和单点消费。小韩与好友在该豆捞店消费了4人自助餐,共计352元,卡内尚余148元。此后,小韩前往豆捞店,意欲将卡内余额使用完毕,却被告知该储值卡不再适用于自助餐消费,而仅能适用于单点消费。
小韩认为百度糯米不仅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且存在严重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欺诈行为。小韩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百度糯米退还卡内余额,同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3倍赔偿。
百度糯米辩称,百度糯米并未在本案中实施欺诈,双方之间的纠纷仅仅是因为对服务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所导致的,并不属于欺诈,且百度糯米在起诉前就已向小韩返还了剩余钱款,故不应当再要求其退还卡内余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百度糯米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小韩并未举证证明百度糯米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小韩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且双方之间仅是对退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存在不同的理解,不能因此断定百度糯米存在欺诈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小韩的全部诉请。
【法官提示】
在团购消费模式下,虽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并无直接签订的书面合同,但商家在团购介绍页面上所公布的信息本身就属于商家的要约,一旦消费者选择购买,便是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就此成立。如若商家日后在消费者实际到店之时随意变更最初公布在网上的要约条款,那便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由此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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