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帮忙”开收入证明,却被告了
一家广告公司给别人开出月工资15000元的收入证明,结果被对方告了,喊赔3万元经济补偿金。老板否认对方是公司员工,开收入证明是方便对方办银行信用卡,纯属帮忙。
法官也觉得蹊跷,既然是公司员工,为何她不清楚公司有几个人,分别叫什么名字。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单凭一份收入证明不能证明她是该公司员工。
公司收入证明惹祸
林女士称,2010年9月15日她到江北区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担任项目总监,她在工作中非常出色,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自己曾多次要求公司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均不予理睬,公司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
去年初,林女士将该公司告到江北区法院,索赔3万元经济补偿金。
广告公司老板陈女士觉得事有蹊跷。她公司只有7个人,对林女士一点印象都没有。
法院开庭审理时,广告公司称,公司从来没有聘用过林女士。公司与另一人何某有业务往来,为何某做广告业务,何某有时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林女士是何某聘请的私人助理,只受何某管理。
何某表示,林女士是自己的私人助理,林女士为他工作时间是从2010年9月到2012年2月,工资也是根据业绩进行提成和奖励,每月1万多元到2万多元。
一审认定为公司员工
林女士为了证实自己是广告公司员工,拿出一份《个人收入证明》(下称《证明》)。
林女士称,这份《证明》是2012年2月7日,由广告公司向一家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证实自己是广告公司的职员,职位是项目总监,已经在公司任职1年5个月,年收入约18万元。
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林女士和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证据就是这份《证明》。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林女士称自己向广告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邮寄的地址无法证明就是广告公司所在地,不能认定通知书已经送达广告公司,也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所以谈不上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问题。
去年10月底,一审法院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不是员工
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广告公司认为,当初给林女士开具《证明》,是方便林女士办理银行信用卡。
何某也表示,他与广告公司只是合作关系,林女士的工资是自己通过网上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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