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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帮忙”开收入证明,却被告了

2017-03-22  

二审法院查明,广告公司员工为7人。林女士在二审中称,她一直负责协助何某工作,工资由何某支付,自己在广告公司担任项目总监,但不认识广告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在广告公司报销费用。

办案法官觉得事有蹊跷,林女士一直强调自己和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却不能对公司的情况、员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查明,林女士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何某和她与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证据《证明》只是广告公司为林女士办理银行信用卡之用。

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林女士和广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也就无从谈起。林女士因证据不足最终输掉了官司。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是员工

承办法官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承办法官称,林女士提供的《证明》只是证据之一,想证明自己是广告公司员工,需要提供更多有力的证据。

乱开员工收入证明当心担责

办理信用卡、贷款买房买车……如今,需要个人收入证明的地方越来越多。

律师认为,如果公司出具的证明夸大员工的真实收入,或为非本公司员工出具收入证明,有违民法诚信原则。有时公司出具虚假收入证明也不排除“恶意串谋”的嫌疑,侵害了银行利益,可能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醒老板们,一些银行已经出台规定,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查实的公司,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这对公司以后的项目贷款和融资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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