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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2017-09-20  

法信·裁判规则

1. 行为人见义勇为导致自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骆新山诉新疆战友天缘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案号:(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993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审判指导与调研参考》2012年第4期(总第66期)

2. 劝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劝架人受到损害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补偿——郑某平家属诉郑某斌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见义勇为行为是在没有约定、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劝架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补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7日第7版

3. 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益人应在受益范围内对其予以补偿——郑花阁诉张鹏等见义勇为补偿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对溺水儿童实施救助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人因救落水儿童而死亡,其近亲属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号:(2004)南民一终字第7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 见义勇为死亡,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刘延昌等诉于海、于学民、青州华裕纸业有限公司因其亲属见义勇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因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牺牲后被授予的荣誉和其亲属领取的奖金是国家基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为弘扬社会正义、激励培养先进的道德风尚而采取的政府行为,并不影响其亲属向受益人另行主张补偿的民事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受害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案号:(2000)潍民终字第145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专辑(总第48辑)

5.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而溺水身亡,受益人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冯某某父母诉王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救轻生的落水女友而溺水身亡,行为人作为受益人的男友,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其见义勇为的行为是行为人基于道德等因素做出的,值得赞扬。作为被救助人,受益人对行为人的溺水身亡不具有过错,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与受益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不具有过错,因此,应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应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法信·司法观点

1. 见义勇为人对管理或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外的损害补偿权

见义勇为行为中的侵权人逃逸,或该案件尚未侦破,或虽已找到侵权行为人,但其无支付能力,救助者又因见义勇为行为使身体受到不法侵害人的伤害,支付必要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救助者向侵权人无法提起侵权之诉,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 首先应明确适当补偿是一种垫付,真正的支付者应为侵权人。在侵权人无能力支付或逃逸的情况下,由受益人代其垫付赔偿。见义勇为行为中,一旦给救助者造成财产或人身权益损害的赔偿关系中,赔偿主体应是侵害人,受益人仅是垫付主体。当受益人给予救助人补偿后,就享有法律赋予的代位追偿权,当侵权人出现,且有支付能力时,受益人可直接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由此可见,补偿权是一种对救助人财产的暂时救济方式,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救助人的财产利益不受无休止的损害。

(2) 适当补偿的范围。顾名思义其补偿就不是全部补偿,而是对已造成损失的部分的偿付,是一个不确定的数额。补偿的范围,是救助者本人的必要费用的支出,包括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被歹徒致残,给受益人今后生活带来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还包括救助者被歹徒伤害致死,给救助者的近亲属和家庭生活带来的困难,经济上急需给予补偿等等,除此,补偿的范围还要根据救助者个人支出的必要性,个人身体恢复需要,以及其家庭因此所受到的影响程度等诸方面考虑,应充分体现出公平合理,对救助者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利益充分保护的原则。

(3) 救助者向受益人提出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一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做出赔偿。救助者依民事侵权诉讼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赔偿。二是受益人在见义勇为行为的救助下,他人的利益或集体、国家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是真正意义上的受益人。三是受益人有适当补偿的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实施适当补偿的救济制度。

(4) 作为受益人不是侵权人,不负有赔偿责任,而只负有补偿责任,而补偿不是全部仅是适当的。但是,受益人此时已负有法律规定的补偿义务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本着公正、合理、善良的心态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受益人实际受益的财产利益、救助人受损害的程度、救助者已获得部分赔偿或分文未获赔偿的不同情况,判决受益人给付救助者适当的补偿费。(摘自《侵权责任法新制度理解与适用》,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2. 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前段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救助者在见义勇为的救助事务中,受到来自第三人的非法侵害行为,造成救助者个人的身体伤害,或者致害身亡,或者使其财产受到损害,给见义勇为行为者个人带来各方面情况不等的损失,这就在救助者与侵权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典型的民事侵权关系,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救助者有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于救助者在与不法行为人的搏斗中,救助者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失去了一定的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使得被救助者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这样,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了两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侵权人与救助者之间的侵权损害的民事法律关系、救助者与被救助者受益人之间的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同属于债的法律关系,前者属于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后者属于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由此产生了侵权行为人的赔偿和受益人的补偿二者的责任的竞合。享有请求权的救助者不得同时选择两项请求权,而只能择其一。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造成救助人人身利益损害和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而且是一种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的行为,他理应为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向救助者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救助者有权依照法律之规定,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如果放弃向侵权人的追偿,而选择向受益人请求适当补偿。这显然违背了民法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法律又无规定)不赔偿的责任原则,也与公平原则相悖。在能找到侵权人和侵权人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的情况下,救助者向受益人请求适当补偿,一是会加重受益人的责任负担,二是放纵了侵权人的责任,还会造成转请求之诉。因此,救助者应向侵权人直接行使请求权。(摘自《侵权责任法新制度理解与适用》,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3. 受益人的补偿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人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的情况下会有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也可能会存在虽然找得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根本赔偿不了,为了公平起见,本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下同)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逃逸了的侵权人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这是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限定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或者有赔偿能力的,被侵权人不能找受益人要求补偿;二是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的补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按照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权责任人,对被侵权人而言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与被侵权人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负有赔偿的责任,完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被侵权人也不会遭受损害,当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时,被侵权人由于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损害得不到任何赔偿和补救也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助人为乐良好风气的形成,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因此,为了较好地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适当给予被侵权人补偿是可以的。目前,一些省、市建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专门鼓励那些为了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舍身相助、见义勇为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王胜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法信·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2.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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