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律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第六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一)刑事案件计费标准:
1. 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 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 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
律师连续介入两个以上阶段的,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律师服务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第七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第八条 收费说明: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的收费标准:①可以上下浮动20%;②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第九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通过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的方式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一)常年法律顾问费通常根据顾问单位规模大小、法律事务繁简、具体服务方式等因素协商后按年度收费。
(二)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1. 常年法律顾问:5万元起/年;
2. 专项法律顾问:5万元起/项。
(三)常年法律服务范围不包含下列事务:
1. 委托人的异地分支机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2. 委托人涉及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需要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以及行政复议、商标、专利代理等专项事务;
3. 委托人的长期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
(一)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出具律师函,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律师见证,每次收费不低于5000元。
(三)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每次收费不低于30000元。
(四)在收购兼并、地产开发、破产清算等大型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按项目标的额的0.5%—1.5%收费。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