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我们 > 非诉流程

  • 工作原则
    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 诚实信用
    律师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律师明知违法或违背事实的行为,但律师可以和委托人讨论计划中的行为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建议和协助委托人按照非诉讼业务所受监管的机构确定的规范行事。
  • 保密义务
    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服务范围
    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等。
  • 电子邮件的保管
    在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办理过程中,电子邮件已经是沟通和联络的重要方式。在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的重要文件,应当留有书面备份存档保存。
  • 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在提供非诉讼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持独立性,除事实和法律外,不受任何个人或利益的左右。
  • 拒绝代理
    承办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
  • 委托人的指名
    委托人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确要求指派特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 受理委托
    接受委托时,承办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但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 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在所秘书处存档。
  • 顾问合同主要内容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通讯方式;2)委托事项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职责权限;3)承办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4)委托方为保证承办律师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协助条件和物质保障;5)受理项目的期限;6)律师收费的标准、支付的时间和办法以及因承办项目发生各种费用或支出的承担方式。
  • 调整承办律师
    接受非诉讼法律业务委托后,因发生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不可能履行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若承办律师不承办或者不尽责承办该业务,委托人要求更换承办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 解除委托
    办理非诉讼项目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项目办理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项目文件归档。
  • 制定工作方案
    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是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总体安排,包括对时间进度的安排、人员的安排、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的安排,因此,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是整个项目自始至终的指导性文件。
  • 工作方案内容
    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的主要内容、受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及其他人员、承办律师对承办事项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安排、承办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及时间要求、承办律师提供服务的方式、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的时间。
  • 尽职调查
    本所律师不得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查。禁止为当事人不合法的目的提供调查服务。
    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陈述与所受理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实,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律师调查的结果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直接的事实依据。
  • 文件清单的内容
    尽职调查清单的内容要针对具体业务的特点和类型制定,文件清单所列调查内容要有利于对委托事项进行全面了解。
  • 对文件的审查
    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的文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文件的出处或来源;(2)文件颁发的时间;(3)文件的内容和形式;(4)文件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该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关联性;(5)各文件之间的关系;(6)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时效期间;(7)文件的证明力。
  • 制作法律文书
    提交给委托人或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律意见书或改制工作方案等法律文书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经办律师签名,并经本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律师应充分关注法律意见书或改制工作方案报送后出现事实和法律的任何变动,并以补充意见或补充方案的方式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 业务档案
    制定完整的工作计划、编制完整的工作底稿和工作报告,将所有材料汇编成业务档案交由所里档案室管理。非诉讼项目业务档案必须从项目完成之日起算保存7年。